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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杏花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杏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10号罪犯刘杏花,女,1949年9月14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尉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杏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杏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冬季某日,刘杏花在尉氏县门楼任乡将李某某(刘杏花之子)刚出生两天的儿子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犯于2017年3月1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刘杏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3月、2016年10月分别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较差、良好、良好、良好。该犯于2017年3月2日被认定为老年罪犯。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杏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杏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