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别秀生与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秀生,李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686号原告:别秀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映雪。被告:李琦,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别秀生与被告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别秀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秀生撤诉。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95元,由原告别秀生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