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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佘静、周勇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佘静,周勇军,马鞍山市思普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佘静,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雨山区。被执行人:周勇军,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思普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佘静、周永军、马鞍山市思普尔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60598.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