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骆有才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56号罪犯骆有才,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1999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骆有才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3月23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36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7年;2007年4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农一法刑执字第196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11年9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一刑执字第336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余刑至2022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骆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骆有才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有才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作业,成绩良好。骆有才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8月20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2月12日获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骆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有才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至二0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