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章成龙、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成龙,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章成龙,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国际公寓楼1704号,组织机构代码31566703-7。负责人:张恒,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成龙与被执行人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16)闽078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助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惠彬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