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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黄毛与王中华、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毛,王中华,王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1528民初1907号原告刘黄毛,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中华,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伟,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刘黄毛与被告王中华、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黄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黄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黄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黄毛承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宇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