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黄毛与王中华、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毛,王中华,王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1528民初1907号原告刘黄毛,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中华,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王伟,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刘黄毛与被告王中华、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黄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黄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黄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黄毛承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宇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