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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915号原告:张翠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翠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翠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张翠英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漫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