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66号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民,区长。被申请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AB区主楼三楼(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付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27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以银行存款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金三角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许艳红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