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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刑初5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战杰,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X乡X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庆,女,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代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X乡X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封艳霞,女,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常金榜,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X乡X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常战林,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X乡X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常寒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X乡X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召、助理检察员任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战杰及其辩护人、常代强及其辩护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等5人在芮城县xx镇xx饭店喝完酒后,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战林、常寒杰先行出店等候,被告人常金榜负责结账。被告人常金榜要求记账,而饭店老板娘刘某以到年关为由拒绝记账,常金榜欲不付款离开,被刘某阻拦,遂同刘某发生争执。刘某的儿子刘某1听到争吵后出来,与被告人常金榜发生撕扯,在撕扯期间,被告人常寒杰、常战林、常代强、常战杰四人先后从饭店外面进来,五被告人在饭店院子里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被告人常战杰打了挡架的饭店厨师杨某一拳,并将其打跑。被害人刘某1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告人常战杰将其手机夺走,并将刘某1拉到饭店的院子中间,该五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刘某1挣脱并趁机跑到饭店胡同内,五被告人在饭店胡同内追上刘某1并继续对其殴打,致刘某1受伤倒地。此时,西陌派出所辅警张某、杨某1接到报警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亮明身份并要求常战杰等五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五被告人不但不予配合,还站在街道上辱骂、推搡、殴打派出所出警民警,被告人常金榜、常代强拽住被害人张某的衣服撕扯,致张某倒地。途径此地过来劝架的被害人王某被被告人常代强一拳打倒在地,并受到被告人常战杰、常金榜殴打。在此期间,街道上围观的群众已达数十人,造成该街道秩序严重混乱。直至芮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赶到,将该五名被告人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五被告人在西陌鑫源饭店滋事已持续一个多小时。2017年2月3日,经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1鼻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颈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对三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饮酒后,因琐事借故生非,在饭店及街道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及出警民警,情节恶劣,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战杰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犯罪了,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辩护人王国庆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常战杰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受害人刘某1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常战杰主观上没有打架、闹事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而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常战杰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常代强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辩护人封艳霞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害人刘某1存在过错,被告人常代强在本案中是辅助的作用,应是从犯。被告人常代强醉酒状态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金榜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自愿认罪,非常后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战林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自愿认罪,非常后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常寒杰辩称:起诉书指控属实,自愿认罪,非常后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等5人在芮城县xx镇xx饭店喝酒吃饭,饭后常代强来到吧台欲结账时,被常金榜阻拦;后常金榜向饭店提出记账要求,遭饭店收银员刘某拒绝,常金榜不付款欲离开,被刘某阻拦,遂常金榜与刘某发生争执并推搡刘某。此时刘某儿子刘某1听到争吵后,在饭店院内与被告人常金榜发生争吵、撕打。在撕打期间,被告人常寒杰、常战林、常代强、常战杰四人先后从饭店外面进到院子内,五被告人在饭店院子里对被害人刘某1及一名厨师进行殴打。被告人常战杰打了挡架的饭店厨师杨某一拳,并将其打跑。被害人刘某1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被告人常战杰将其手机夺走,并将刘某1拉到饭店的院子中间,该五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期间刘某1挣脱并趁机跑到饭店胡同内,被告人在饭店胡同内追上刘某1并继续对其殴打,致刘某1受伤倒地。此时,西陌派出所辅警张某、杨某1接警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亮明身份并要求常战杰等五被告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五被告人不但不予配合,还站在街道上辱骂、推搡、殴打派出所出警民警。被告人常金榜、常代强拽住派出所民警张某的衣服进行推搡、撕扯,其他三被告人也参与其中,多人混乱推搡、撕扯致张某倒地。此时围观的群众王某出面劝解,被被告人常代强一拳打倒在地,并受到被告人常战杰、常金榜的殴打。在此期间,街道上围观的群众已达数十人,造成该街道秩序严重混乱。直至芮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赶到,将该五名被告人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五被告人在西陌鑫源饭店酒后滋事已持续一个多小时。2017年2月3日,经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1鼻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颈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对三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2017年2月3日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7]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刘某1鼻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颈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2017年2月3日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7]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2017年2月3日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7]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某面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害人刘某1(父亲刘某3)、张某、王某分别就收五被告人家属赔付的人民币66000元、15000元、20000元整,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5、五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五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6月15日,常代强因喝酒时口角纠纷,用酒瓶将他人头部打伤,被芮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的笔录,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我刚从外面打针回来,站在我饭店柜台前看我妈和我饭店厨师及门口一个人在斗地主,这时从饭店包间里出来一群人吃完饭,要算账,我就接过扑克继续斗地主,停了一会,我听见饭店院里有人在骂我妈说:“你妈个X,你还要钱”,我就急忙出去看是什么情况,见是一个个子较高的人(事后知道是常金榜)在骂我妈,我就问常金榜,你们吃饭不掏钱,还骂人,满嘴脏话,常金榜继续骂:“我骂你,我还要打你了”,说着常金榜就上去用手拽住我衣领,我也用手抓住常金榜的上衣领,另一只手在掰常金榜抓我衣领的那只手,就这样我两就互相撕扯在一块,我妈见分不开我俩,就跑出去叫人去了,就在这个时候进来两个人(他们吃饭中的两个人),我和常金榜就都松开手,都在原地站着,接着又进来一高一低两个人(事后知道是常战杰和常代强),常战杰一边走一边说:“打,给我往死里打”,话刚说完,前面进来的常金榜,中间进来的两个人(后来知道是常寒杰和常战林)就冲上来抓住我衣服,用拳头朝我身上乱打,常战杰和常代强过来也用拳头朝我身上乱打,此时,我饭店的厨师杨某就跑出来挡架,试图将我从他们中间拉开,就在这撕扯中间,不知什么原因,我和厨师杨某就都倒在地上,站起来后,常战杰就跑过去追着要打厨师杨某,就在这个空挡,我急忙跑到房间取出手机准备拨打110报警,刚把手机屏幕打开,常战杰就过来将我的手机夺走,然后常战杰又将我强行拉到院子的中间,并用双手狠狠的掐住我脖子,当时我都快要窒息的感觉,其余的几个人用拳头从我身上、头部乱打,不知什么原因,常战杰松开双手,我及急忙朝道门胡同里跑,常战杰又撵出来,后面几个也跟着追上来,他们几个在胡同里将我拽住后,几个人又用拳头从我头部、身上乱打,我记得清清最后是常战杰一拳打在我脸部将我打倒在地,我感觉大脑嗡嗡的响,眼前乌黑一片,我就躺在胡同里的地上,我也不知道躺在地上多长时间,我饭店的服务员将我扶着来到我吧台跟前,又等了一会,120救护车来将我送到县医院。常战杰、常金榜、常代强三个人打我打的狠,剩下的两个人也打我了,只是他们打我打的轻些。我鼻梁骨骨折及脖子上的血印是常战杰打的,头部疼是其他几个人打的。2、被害人张某的笔录,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派出所值班,西陌鑫源饭店老板娘刘某来到派出所报案称:有十个人在他们的饭店闹事打他儿子。接到报警后,我就迅速和我所值班人员杨某1开车来到鑫源饭店门口,我们开的是警车,而且我从出派出所门就闪着警灯,拉着警报。到饭店门口后,我见饭店老板的儿子(刘某1)已经躺在门口的过道里,嘴里一直喊叫身上疼,旁边站有5、6个人,其中一个人穿一身黑衣服,头上有血,个子低一点;另一个男子脸上也有血,个子高一点,上衣后背被撕破了;还有一个男子穿的棉夹克,我后来听说他是曹庄村的村支书;还有一个男子接近光头,穿的军大衣;还有一个男子穿一身黑衣服,穿一双迷彩胶鞋。我就过去向这几个人表明身份说我是派出所的,让他们停止闹事,并随我到派出所去,当时我手里就拿着执法记录仪,这时站在旁边的一个高个子(事后知道是北曹村的支书常战杰)嘴里骂着“你派巴子了,派什么”,“派出所叫巴子了”,上来就将我手里拿的执法记录仪打掉,紧接着站在旁边一高一低两个人(事后得知那个高个子叫常金榜,低个子叫常代强)跟着常战杰上来殴打我,不知道是常金榜还是常代强,一只手拽住我上衣领,另一只手从我胸口打一拳,当时不知道谁踩住我脚,一不小心,我就绊倒在地,其余的几个人也冲上来,由于当时现场比较混乱,我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的,后来我又站起来,当时饭店老板娘刘某也在现场,我就对她说,你先打120叫救护车把你儿子拉走,剩下这里的事情是我们派出所的事情,就这样我就和这5个人一直在撕扯,主要是常金榜、常代强、常战杰打我,三人用拳头朝我身上、头部乱打,剩下的常战林、常寒杰在这个过程中,我没有见他俩用手打,但拽住我衣服撕扯拉,(导致)我手上、胸部、脚上、腰部受伤。后来西陌村的王某从路边经过,因为认识我,就过来劝架,但常代强和常金榜冲上去将王某打倒在地,其余的几个人围到王某身边,期间,王某几次站起,又被几次摁倒在地。后来我过去想把他们拉开,但双方一直在撕扯,一直撕扯到西陌信用社门前的大路上。当时在现场我一直劝他们几个到派出所去,当时常战杰极为不配合,大声吵着说:你一个乡镇小警察,你张巴子了,今天把事情弄多大,我都不怕。常战杰在现场非常嚣张。后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队员来了,才将这几个人控制住。从我到现场一直到最后巡警队人员到现场,时间大概有1个小时左右。3、被害人王某的笔录,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6点多,我收完费准备回家,当途径西陌镇鑫源饭庄门口时,有一辆警车,且闪着警灯、响着警报,见派出所张某正在和几个人撕扯,因为我和张某认识,所以我就过去劝架,我对那几个人说:“人家是派出所的,你们和人家闹什么事?,但那几个不听,其中一个个子很高(大约1米8左右)的人拉住我,紧接着,一个低个子上来就是一拳打在我头部将我打倒在地,我迅速站起来,一个个子中等的人又过来将我打倒在地,我又站起来,剩余的几个人围上和我撕扯,就这样撕扯了几回,(导致我)脸部、嘴角受伤,头还疼,是一个高个子、一个低个子还有一个中等个子打的。中间,张某还过来挡架,但挡不住,时间持续了大约二、三十分钟,最后巡警队的干警来了,才将这几个控制住,并将我叫道西陌派出所,后又被送到县医院。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3(被害人刘某1父亲)、刘某(被害人刘某1母亲)、杨某、马某、陈某、刘某4、刘某5、朱某、韩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分别证实了五被告人酒后在xx镇xx饭店及门前街道上与受害人刘某1及公安干警发生冲突的整个案发经过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常战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8日)中午三点多的时候,我和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常代强五人在西陌集镇饭店吃饭喝酒,喝了两瓶白酒酒(1斤4两装的晋泉酒),六点多的时候才准备离开。我和常寒杰招呼常战林先出了饭店,留下常金榜和常代强在里面算账,我们在门口等了有三、四分钟的时间,饭店老板娘刘某跑出来叫我快进去拦架,说常金榜和常代强在里面闹事,我便返回饭店大厅,一进去看见常金榜、常代强和刘某的儿子及饭店厨师四人相互撕扯扭打,并倒在地上,我和刘某就上前去挡架,我把常代强从地上拉起来,看见常代强脸上流着血,刘某也把她儿子拉开,我当时很生气,就质问厨师,他们都喝酒了神智不清,刘某的儿子还小,年轻气盛,我问他为什么要参与打架,并指着他骂,说你要是能打咱俩打一架,那厨师也没和我争执,起身就跑了,我追了他一段没追上,也就没再去追。我没有打过刘某1。当时主要是常金榜和常代强打刘某1,我想不起当时是否用手掐住刘某1的脖子了。这时,刘某的儿子掏出手机要打电话,常代强便把人家的手机夺过来,我害怕常代强一冲动把那手机给摔了,就从常代强手上把手机夺过来装在自己口袋里。我出了饭店之后,当时在门胡同里,常金榜和常代强与刘某1在撕扯,刘某1怎么倒地的我也没有注意,就看见出警人员扯住常金榜的衣服,不让常金榜离开,常金榜和常代强就跟派出所民警在撕扯,常战林和常寒杰在旁边挡,常金榜因为喝酒的缘故,便反抗想要挣脱,我见状上前去向出警人员解释,常寒杰也去劝说常金榜不要闹事,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也无法控制,我就给东垆派出所所长张亮打电话,想咨询一下看这件事情怎么处理。我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常金榜、常代强、常寒杰和其中一名出警人员便已经滚在地上,我便赶紧上前去,这时倒地的那名出警人员已经从地上站起来了,我就说让他接一下张所长的电话,他也没有去接我的手机和张所长通话,我就有点生气,问他是不是正式干警,问他为什么不接张所长的电话,那个出警人员也没再理我,我就和在一旁围观一个远方亲戚说起这件事来。期间出警人员抓住常金榜的衣服不让他离开现场,这时有一个过路的过路人,可能是认识出警人员吧,上前去劝架,我离他们大概有十几米远,也听不清楚他上前去说的什么,只能听到常金榜等人的争吵声,紧接着,常金榜、常代强还有那个劝架的又倒在了地上,然后又从地上站起来,当时场面已经很混乱了,我也生气不愿意再上前管他们,所以我也就没再上前去,任由他们在那里争吵撕扯。大约三、四分钟后,县公安局的大批警力赶到现场,才把场面控制了。2、被告人常代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3点多,我们五个人去西陌街上鑫源饭庄吃饭喝酒,到饭店大概下午4点左右,一共喝了两瓶“晋泉”白酒(一瓶一斤四两装),常寒杰没有喝酒,大概到下午5、6点吃完饭准备走,我去结账,老板娘说160块钱,我说150算了,最后我给了她150块钱,结完帐我就出来上三轮车了,后来我听见饭店大门口走廊闹开了,我就赶紧进去看,我们人和饭店的人打起来了,不知道谁拿东西打了我头一下,我就坐地下了。我在地下坐了一会儿,他们已经闹到街上了,我出了饭店大门看见常金榜和常战林和派出所的人拉扯在一起,只记得当时听到警车警报响,我就上去帮忙,围观的群众一直在拉我们,至于是怎么打的,因为我当时喝多了,想不起了。3、被告人常金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8日)大约下午3、4点,我用三轮电动车拉着他们4个人来到西陌街道鑫源饭店吃饭喝酒,我们大概喝了三瓶“晋泉”白酒(一瓶一斤四两),一直喝到大概下午5、6点,结账的时候,我挡住他们几个不让算账,并且对老板娘说把账记着(因为以前刘某3(饭店老板)还欠我挑担两千多块钱),说着就将他们几个往外推,老板娘不同意,说是年关了,他们饭店不赊账,并且撵到院里追我们,因为我当时喝的酒有点多就骂了老板娘几句。就在我和老板娘争吵的中间,老板娘的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也在院子里,当时常代强和老板的儿子及饭店的厨师在撕扯,我怕代强吃亏,就跑过去给常代强帮忙,我拉住厨师并和厨师在一块撕扯,他们几个和老板的儿子在撕扯,具体怎么打,我不清楚。停了一会我又过去用拳头挥了两拳,由于酒喝多了,也不知道打的是谁。就这样,我们几个和老板的儿子、厨师一直撕扯到门口的胡同里。我们厮打到门口不一会,西陌派出所人就过来了,他过来后亮明他身份说他是派出所的,并拉着我们中间一个人说要去派出所,我过去说“你说你派出所的,把你证件拿出来”,紧接着我们那几个都过来和派出所的人争吵,在争吵中间,我拽住派出所民警的上衣领,接着不知道是谁也上去拽住派出所人的衣服和他撕扯,后来我们和派出所的人互相拉扯在一起,当时很乱,我记不太清楚了。后来县局巡警队过来把我们带到西陌派出所,最后把我们带到公安局了。4、被告人常战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常金榜拉着我们四人来到西陌街道来到“鑫源”饭店,我和常战杰、常金榜、常代强四人用摇塞子、划拳的方式将两瓶酒喝完,一直到下午18时许才吃完饭,当时我喝多了,但是意识清醒着,他们三人是否是醉酒状态我不清楚。我走到饭店门口,才看见饭店门口围了二三十个人,看见常代强、常金榜和派出所民警在撕扯,听见常金榜说要派出所民警把证件掏出来,派出所民警要求到派出所,他们不去,就在一起撕扯。等了一会,来了很多警察,就把我们带到公安机关了。5、被告人常寒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8日15时许和我们村的常战杰、常战林、常金榜、常代强去的。我没喝酒,他们四个人喝了三瓶晋泉牌白酒,每瓶有一斤四两,喝完已经是19时左右。喝完酒后,常代强去算账,常金榜在门口站着,常战林喝多了,我将他扶的坐到电动三轮车后面,把三轮车推着倒出大门外,常战杰也跟着出来,然后我坐到三轮车前等常代强、常金榜出来。这时我听见饭店里有吵架的声音,扭头看见老板娘、老板、老板儿子,厨师等人和常代强、常金榜在院内争吵,说着就开始骂了。老板儿子骂着就从院内厕所门口捡起一根板凳腿到常代强前额打了一下,这板凳腿就掉在地上,常代强捡起后往老板儿子肩膀打了两下,此时常金榜也上去殴打刘某1。饭店厨师就把常代强压倒在地上,常战林、常战杰也都进来了,并且都上去和刘某1撕扯,怎么打我没见,我也是上去和他们几个一样撕扯刘某1。厨师往出跑,常战杰在后面追着想打但没追上。常代强走到门洞时,老板儿子追上来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朝常代强肩膀上打了一下,常代强拽住老板儿子肩膀将其摔倒在地上。这时,西陌派出所民警张某开着警车,闪着警灯也过来了,车停下张下车后,对我们说他是派出所的,让我们跟他去派出所。常代强就问张某索要执勤证件,张某说到派出所再让看。张某拽住常金榜胳膊,常代强在后面推张某,是常金榜和常代强先跟派出所民警撕扯的。常战杰、常战林在后面走,我骑着三轮车在前面走。快到派出所门口时,他们就停下来,常代强、常金榜和张某撕扯在一起,我听见常战杰说“走走走,上派出所走”,我也就停车坐在车上,他们4个跟张某撕扯一是他们喝酒喝多了,二是派出所民警张某让他们去派出所,他们不想去。约二十来分钟,巡警就过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从饭店闹事到我们被带到派出所,有一个小时左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常战林、常寒杰五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战杰、常代强、常金榜为主犯,被告人常战林、常寒杰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鉴于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常战林、常寒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战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二、被告人常代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三、被告人常金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四、被告人常战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常寒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鸿审 判 员  张中让人民陪审员  汪成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