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伯辉与被执行人朱志安、叶莉明、许文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伯辉,朱志安,叶莉明,许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4号申请执行人:郑伯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朱志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叶莉明,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许文胜,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伯辉与被执行人朱志安、叶莉明、许文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伯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王爱平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