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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032丁月华与杜松林、穆晓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月华,杜松林,穆晓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032号申请人丁月华,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46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杜松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49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穆晓冰,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49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055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