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传福与朱静、高军、李霞、林荣斌、梁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福,朱静,梁志宏,高军,李霞,林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29号申请人:梁传福,男,1960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朱静,女,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梁志宏,女,1962年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高军,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霞,女,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林荣斌,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梁传福与朱静、高军、李霞、林荣斌、梁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传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静、梁志宏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梁传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青龙村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传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静的霍邱县住房公积金1万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梁志宏在霍邱县邮政局的工资1.5万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200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梁传福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保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