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华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华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华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学院路。法定代表人:郑海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娄和均,总经理。上诉人郑州市华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滑县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郑州市华强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