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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001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诉讼期间缴纳了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