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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詹远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远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73号罪犯詹远侠,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小学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詹远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宣判后,詹远侠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对詹远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詹远侠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詹远侠以每克约1250元的价格,将13.6克冰毒出售给王某某吸食;将4克冰毒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给楚某某(未成年人)、柳某某、陈某等人吸食。2010年11月23日,商城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家中吸食毒品的王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由詹远侠出售的毒品0.7克。经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罚金2万元于2017年3月6日缴纳。罪犯詹远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较差、一般、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詹远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远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