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417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史祥,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