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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史继东、史继蓉与被告刘文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继东,史继蓉,刘文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19号原告:史继东,男,1983年12月7日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史继蓉,女,1987年6月28日生,住大同市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虎,男,1986年2月16日生,住大同市矿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30号益丰商务大厦B座13层、19层。负责人:杨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悦,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史继东、史继蓉与被告刘文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继东、史继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人民陪审员  温廷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卫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