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谊家诺厨卫有限公司与张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谊家诺厨卫有限公司,张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19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谊家诺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沙头路六巷13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彭锦江。委托代理人:徐阳,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均,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谊家诺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梁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89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5个月的利息为47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供货水槽,供货总额为18960元,后被告于2016年9月22日按18900元整数写下欠条确认该欠款,并承诺于2016年年底结清。但被告违反承诺,分文未付,向其追收亦不支付。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提供了送货单、欠条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能证明其举证所主张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槽。被告收货后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18900元并承诺于2016年年底前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7年5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负支付货款1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克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谊家诺厨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克均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