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德兴与赵勇、崔慧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兴,赵勇,崔慧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09号原告:田德兴,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勇,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崔慧哲,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田德兴诉被告赵勇、崔慧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德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田德兴负担。审 判 员 王 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