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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德兴与赵勇、崔慧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兴,赵勇,崔慧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09号原告:田德兴,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勇,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崔慧哲,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田德兴诉被告赵勇、崔慧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德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田德兴负担。审 判 员 王 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