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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毅凌、张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毅凌,张宗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毅凌,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敏,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50883219B。负责人:赵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波,该行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毅凌、张宗敏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毅凌、张宗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毅凌、张宗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毅凌、张宗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毅凌、张宗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汉洲审判员  姬于卫审判员  赵旭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