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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国英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英,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094号原告:付国英,男。被告:王建,男。原告付国英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付国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600元,合计306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阎良区关山镇王建酒水批发经营者,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2月24日被告以其经营的酒水批发部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同时被告承诺短期内归还,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付国英既不能提供王建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国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