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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君与张代洪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君,张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代洪,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君与张代洪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2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