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君与张代洪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君,张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代洪,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君与张代洪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20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