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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兴昌与张庆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昌,张庆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317号原告:陈兴昌,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海,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桔园小区三片综合楼二楼。负责人:纪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昌诉被告张庆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兴昌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陈兴昌负担。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