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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市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1810号原告: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4号。法定代表人:马永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90号。法定代表人:任长永,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新发小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改建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刘健,被告改建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南岗区****街**小区***栋角楼和***栋*单元*楼*号房产归新型公司所有,改建指挥部协助新型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实和理由:新型公司与改建指挥部是合作关系,根据1992年市政府“马家沟”改造文件,新型公司为改建指挥部承建***和***两栋动迁楼工程并为改建指挥部垫付工程款。1997年1月16日双方签下协议书,协议书表明改建指挥部用***栋角楼(建筑面积133.67平方米)和***栋角楼(建筑面积136.34平方米)两处房产,以抹帐形式抵偿***和***两栋动迁楼工程款。在2016年11月补签的协议中,因后期核算仍有12万工程款未结算,改建指挥部将***栋*单元*楼*号65.37平方米房产以抹帐形式抵偿给新型公司,现新型公司提起诉讼。改建指挥部辩称,新型公司、改建指挥部于1997年签订协议,以抹帐形式抵付工程款,共三处房产,分别为***栋**楼(即新型公司所述的角楼)、***栋**楼(即新型公司所述的角楼)、***栋*单元*楼*号,合计抵付工程款476642.06元。改建指挥部于1997年就已将上述三处房产交付给新型公司,新型公司占有并使用至今。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1日召开关于协调解决**小区房改发证等遗留问题座谈会,会议明确改建指挥部应于2002年2月10日前完成新发小区办理房证事宜。2011年12月改建指挥部对**小区的居民集中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新型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应该承担房产证现在办理不了的后果。此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改建指挥部可能会出现履行不能的问题,该会议纪要关于抵帐房屋办理产权的情形,仅是出具抵帐协议即可办理,不需要改建指挥部向房产局提交任何文件,同时改建指挥部也没有相关文件要向房产局提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改建指挥部出示的《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改建指挥部的相应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1992年市政府“马家沟河”改造文件,新型公司为改建指挥部承建**小区***和***两栋动迁楼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199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改建指挥部同意将***栋角楼建筑面积133.67平方米和***角楼建筑面积136.34平方米两处用房以抹账形式抵偿***和***两栋动迁楼工程款,计额476542.06元,该房有关手续由改建指挥部协助新型公司办理,并在新发小区参加房改,其费用由新型公司支付。1997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经后期核算仍有12万元工程款未结算,改建指挥部同意将***栋*单元*楼1号65.37㎡一处用房以抹账形式抵偿***和***两栋动迁楼工程款,该房有关手续由改建指挥部协助新型公司办理,并在新发小区参加房改,其费用由新型公司支付。两份协议签订后,新型公司便占有这三处房产至今。2001年12月21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会议纪要》,显示:五、关于抵账房屋办理产权。**小区内的抵账房屋在办理产权时,原来有抵账协议的须出具原协议,原没有协议的须补办书面协议,因原开发企业现已不存在无法补办协议的,由现房主个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办理,南岗房产交易所按现行标准收取税费。八、上述各项工作需现场办公的,由**小区指挥部提供协助,包括腾出公司办公楼二楼作为现场办公场所,并为现场办公人员提供方便。……全部工作要求在2002年2月10日前完成。后改建指挥部按照该纪要的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小区内大部分房产按照纪要的流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新型公司未按纪要的流程为其占有的诉请中的二处房产办理产权证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改建指挥部有义务协助新型公司办理其诉请的两处房产的产权证书,但根据双方举证及庭审调查可知,改建指挥部按照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1日下发的《会议纪要》要求为新发小区房产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也是改建指挥部履行两份《协议书》中对新型公司的合同义务的过程,新型公司未按《会议纪要》的流程为其占有的诉请中的二处房产办理产权证书,责任不在改建指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改建指挥部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履行其职责后,新型公司十几年未按《会议纪要》要求和《协议书》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对于新型公司提出的要求改建指挥部协助办理南岗区****街**小区***栋角楼和***栋*单元*楼*号两处房产的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新型公司要求确认南岗区****街**小区***栋角楼和***栋*单元*楼*号两处房产归新型公司所有的诉请,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哈尔滨市新型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