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怡然与被执行人高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怡然,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高怡然,女,汉族,雄县。法定代理人孙雪莲,女,成年,汉族,雄县,系高怡然之母。被执行人高志国,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怡然与被执行人高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志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怡然与法定代理人孙雪莲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