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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建军、吴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吴晓军,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吴晓军。被执行人孙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第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晓军、孙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晓军、孙洁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晓军、孙洁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民安花园361号房屋一幢(产权证号33××3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徐小青审判员  汪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