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秦富强、吴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秦富强,吴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56号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金鹿新城春园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697636358T。负责人:赵泽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菊,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阳,该公司经理。被告:秦富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鹿寨县。被告:吴水英,女,1972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被告秦富强、吴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