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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天群与重庆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群,重庆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18号原告:王天群,女,汉族,1984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25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62981Q。法定代表人:王平。原告王天群诉被告重庆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天群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群撤回对被告重庆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为81元,由原告王天群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