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王志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街75号27层2号。法定代表人:马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怀,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兵英,抚顺市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自然人蒋涛到庭并称代理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庭,但未能提供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本院向蒋涛释明,限其于庭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以证明其具有代理权。因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蒋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本院视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帝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左健审判员 张帆& # xB;审判员 何 福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晓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