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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被执行人:魏安伟,个体。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上述房产被预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55号的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五层楼盘中的第四层d4001至d4044、d4048至d4066、d4185至d4204号的商铺(共计2499.3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照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