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忠党与杜家琴、杜广军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忠党,杜家琴,杜广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忠党(曾用名杨树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家琴。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广军。再审申请人杨忠党与被申请人杜家琴、杜广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9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忠党申请再审称:出现新的证据即案外人王铁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结果。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杨忠党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原系登记在案外人王铁名下的土地,该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5.7平方米。原审查明该土地及房屋后被杜广军出资购买,并将房屋的集体使用证办理到杜家琴名下。涉案房屋系1999年5月17日建造,2003年12月经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审批,杜家琴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因杨忠党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故原审判决驳回杨忠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本案复查期间,杨忠党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王铁签订的协议,其证明内容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结果,亦不属于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因涉案房屋现已拆除,杨忠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丧失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杨忠党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忠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卉审 判 员 郝梦思助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