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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纪颂、汪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颂,汪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颂,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黄山市中医医院护士,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捷,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捷收入38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