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亚忠与被告薛宝民、左振龙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忠,薛宝民,左振龙,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55号原告:肖亚忠,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宝民,住隆化县。被告:左振龙,住隆化县。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贾振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肖亚忠与被告薛宝民、左振龙,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肖亚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肖亚忠负担。审 判 长 徐杨& # xB;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李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思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