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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文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56号被执行人张文学,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张文学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作出的(2017)桂02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文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文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