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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台县人民法院、李保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人民法院,李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保山,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邢台县人民法院与李保山没收财产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保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保山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