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某矿业开发公司与昆明某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县某矿业开发公司,昆明某某建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某矿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昆明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县某矿业开发公司与昆明某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昆明某某建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某矿业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郑文涛审 判 员 徐文波代理审判员 马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