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对备案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8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82549,建筑面积65.12平方米)限额174000元进行了查封。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8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2082549,建筑面积65.12平方米)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