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光、秦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光,秦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834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亮,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秦四,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光、秦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朋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