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光荣与被申请人朱濉溪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光荣,朱濉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财保27号申请人:吴光荣,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朱濉溪,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人吴光荣以被申请人朱濉溪驾驶车牌号为皖03615**联合收割机在倒车时导致申请人受伤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濉溪驾驶车牌号为皖03615**联合收割机一辆,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保险进行担保(保险单号码为6664733181820170000001)。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濉溪驾驶车牌号为皖03615**联合收割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