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营、刘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营,刘孟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07号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被告李国营,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刘孟兰,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营、刘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