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执20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新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新亚,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20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立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新亚,女,汉族。被执行人: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0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29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8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立新持有的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张立新对上述质押股权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新亚持有的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张新亚对上述质押股权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11元由被执行人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新、张新亚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