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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姬旺、郝霞女与郝埃怀、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旺,郝霞,郝埃怀,段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旺,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府谷县清水镇。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霞女,女,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府谷县赵五家湾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埃怀,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府谷县新民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利军,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上诉人姬旺、郝霞女因与被上诉人郝埃怀、段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姬旺、郝霞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慧审判员 惠海胜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