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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维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维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维民,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谢维民因诉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杨堤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维民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杨堤村村民,因其不同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杨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杨堤村示范小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房屋被拆除后上诉人无处安身,只能租房生活,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杨堤村民委员会发放其租房费及安家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谢维民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起诉要求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杨堤村民委员会补偿安置发放租房费及安家费,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谢维民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