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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景霞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景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5号罪犯李景霞,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封丘县人。原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封丘营销部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景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景霞所贪污的公款25678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宣判后,李景霞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景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波、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李某、赵某、王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至11月,李景霞、张红梅、李聪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的手段共同骗取保险理赔款60000元予以私分,李景霞分得20000元,李景霞在该起犯罪中系主犯。2012年4月和8月,李景霞假冒尹岗乡尹岗村等八个村农户的名义分别参加了小麦、玉米种植业保险,共骗取保险理赔款196780元,其中李景霞个人分得130000元,分给其中七个村村干部共计30500元,分给尹岗乡政府工作人员共计36280元。2013年6月18日退赃20000元。罪犯李景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0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02月获得表扬;2016年07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的每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不定档次、优秀、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李某、赵某、王某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景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一定奖励,但其消费高,大部分赃款未退缴,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其减刑依法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景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