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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763号原告韩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