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侯马市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侯马市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增虎,侯静华,贺王瑞,宋亚卿,万军,常青,侯飞,李洁茹,王伟龙,郭晓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664号之一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郑心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该公司职员。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法定代表人:刘增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马市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侯马市。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增虎,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侯静华,女,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贺王瑞,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宋亚卿,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告:万军,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常青,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侯飞,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侯马市。被告:李洁茹,女,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侯马市。被告:王伟龙,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郭晓庆,女,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泰经贸有限公司、侯马市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增虎、侯静华、贺王瑞、宋亚卿、万军、常青、侯飞、李洁茹、王伟龙、郭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正宇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