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卫兵与郑召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兵,郑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兵。被执行人郑召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5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姚卫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召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