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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明堂申请执行何菊平、何永军、段俊宝、谢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堂,谢坤,何菊平,何永军,段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堂,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谢坤,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何菊平,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何永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段俊宝,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韩明堂申请执行何菊平、何永军、段俊宝、谢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绿证执字第147号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元);2、借款期间内未付的利息陆万元整(60000元);3、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借款本金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元)、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何菊平、何永军、段俊宝、谢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明堂于2017年1月23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87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