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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传芝与焦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芝,焦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268号原告:高传芝,女。被告:焦子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芝与被告焦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传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高传芝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