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传芝与焦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芝,焦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268号原告:高传芝,女。被告:焦子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芝与被告焦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传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高传芝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