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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张敏刘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刘高昌,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5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煕,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高昌,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敏,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诉被告刘高昌、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5元(已减半),公告费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唐良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琎琎